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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管理新制

依據內政部令(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台內國字第1140809466號),自 115年1月1日 起,三類工程涉及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者,均須符合GPS即時追蹤與隨車攜帶文件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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